《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》( GA 991)主要修订内容
序号 | 标准章条号 | 修改前 | 修改后 | 修改说明 |
1 | 前言 | 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。 本标准按照GB/T1.1—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。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。 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公安部治安管理局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闫正斌、亓希国、张国亮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。 | 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。 本文件按照GB/T 1.12020《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: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》的规定起草。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。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。 本标准代替GA 991—2012《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》。除编辑性修改外,主要内容变化如下: ——修改了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管理要求(见5.1.3,2012年版的5.1.3); ——修改了爆破作业项目备案管理要求(见5.2.3,2012年版的5.2.3); ——修改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、储存、存放管理要求(见5.2.4,2012年版的5.2.4)。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。 本标准由全国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SAC/TC 577)归口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: GA 991—2012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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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 2 |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A 990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|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A 53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GA 990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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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 3 | GB6722、GA 99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 | GB6722、GA 990、GA 53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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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 5.1.3 |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。对符合条件的,作出批准的决定;对不符合条件的,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 |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。对符合条件的,作出批准的决定;对不符合条件的,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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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 5.2.3.1 |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,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,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,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。 |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,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,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5日内,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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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 5.2.4.3 | / | 爆破作业项目不满足5.2.4.2条件的,爆破作业单位可委托民用爆炸物品生产、销售单位配送。 | 新增 |
7 | 5.2.4.5 | 当天爆破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天清退回库,不应在爆破作业现场过夜存放民用爆炸物品。 | 爆破作业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天清退回库,不应在爆破作业现场过夜存放民用爆炸物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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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 附录A |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(表略) | 设计人下面加一行,并注上……。 | A级项目可填3人、B级项目可填2人、C级及以下项目填1人 |
9 | 附录B |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(表略) | 设计人下面加一行,并注上……。 |
文内修改部分用下划线标注,新增部分用波浪线标注,删除部分用横线标注。 |